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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arter 組織章程

  • 國家衛生研究院語文社組織章程 WORD電子檔案
    
    第一章	 總則
    第一條	本社名稱為「國家衛生研究院語文社」(以下簡稱本社)。本社宗旨在於增進語文學習
    之興趣、並培養語文表達技巧,藉由舉辦定期與不定期學習活動,促進交流、彼此砥礪、凝聚學
    習動力,以達到提升語言能力之目的。
    第二條	活動項目:
    一、	定期活動:聘請具語文教學專長之人員擔任語文教師,定期授課。
    二、	不定期活動:配合本社所授課之語文,舉辦相關活動,如讀書會、節慶活動、參觀拜訪、
    比賽和成果發表、與社區服務等。
    
    第二章	 權利與義務
    第一條	本社社員之權利
    一、	出席社員大會。
    二、	優先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類性質活動。
    三、	享有本社所舉辦各種活動之優待。
    四、	享有本社之資源。
    五、	有建議本社改進方針及舉辦各類活動之權利。
    六、	享有發言及表決權;選舉及被選舉權。
    七、	有同意社長所提名幹部之權利。
    八、	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    第二條	本社社員之義務
    一、	遵守本社章程及服從決議。
    二、	支持並協助本社所舉辦之活動。
    三、	尊重及執行本社所委任或指派之職務。
    四、	凡本社之社員皆須繳交年入社費及所參與的各項活動費用。
    第三條	本社社員之退社權益
    一、	本社社員得隨時退社。
    二、	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年入社費,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。社員對
    於其退社以前應分擔之費用仍負清償之義務。
    第四條	非本院同仁參加本社之名稱定為社友,需由社員推薦,社員與社友不設比率,社友之權
    利與義務同社員。
    
    第三章	 社員大會
    第一條	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,並由全體社員組成。
    第二條	社員大會由社長每年召開兩次,報告及討論本社相關事宜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;如
    遇特殊事件亦得由三分之二以上之社員連署召開臨時大會。
    第三條	社長之選舉及罷免需經由社員大會過半數以上之社員出席,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
    過後行之。
    第四條	通過及修改組織章程,惟需經由社員大會過半數以上之社員出席,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
    以上通過後行之。
    第五條	期初社員大會
    一、	於每年年初召開。
    二、	報告當年度之活動計畫。
    三、	同意社長提名之幹部。
    四、	修改本社章程。
    第六條	期末社員大會
    一、	於每年年末召開。
    二、	報告當年度活動執行與檢討及財務運用狀況。
    三、	選舉新任社長並舉行交接典禮。
    
    第四章	 組織與執掌
    第一條	本社設置社長及副社長各乙名;另有活動組、文書組及財務組組長及幹事若干名;均為
    義務職。
    第二條	本社社長由社員大會選任,任期一年並得連選連任。不適任時得由社員大會罷免之,並
    另行選任。
    第三條	社長之職責
    一、	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督促協調各項社務。
    二、	負責召開社員大會及社務會議。
    三、	任命副社長及活動組、文書組及財務組各組組長。
    四、	協調並帶領各組幹部推行本社活動。
    第四條	副社長負責協助社長處理社務;社長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社長代理社長之職。
    第五條	活動組由組長召集幹部若干名,負責擬定並執行年度活動計畫,包括各項活動之籌劃推
    動與宣傳以及對外宣傳等。
    第六條	文書組由組長召集幹部若干名,負責議事資料、各項活動之記錄及攝影、社員資料建檔
    與網頁建構維護等。
    第七條	財務組由組長召集幹部若干名,負責本社財務與財產之管理、活動經費之編列控管、財
    務報表及財產清單製作及場地租借與用品添購等。
    
    第五章	 經費
    第一條	本社之經費來源如下列
    一、	各社員年繳入社費新台幣一○○元;如需調整時,需經由社員大會決議。
    二、	各項活動參與者之報名費。
    三、	國家衛生研究院福利委員會之經費補助。
    四、	捐款或其他來源。
    五、	遇經費不足時,由社員大會決議分擔方式。
    第二條	本社經費均作為購置本社公產及各項活動或行政支出,收支情形應定期公佈以徵公信。
    第三條	本社各項活動及行政經費之使用,應經由社長及財務組事前同意後始得動支,如有特殊
    狀況得提請事後追認。
    第四條	報名活動繳費後而取消者以該次活動公告之收退費標準辦理。
    
    第六章	 附則
    第一條	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    第二條	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,報國家衛生研究院福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    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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